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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10:25      阅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加强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违纪学生的学籍、学位处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

(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分6个月和12个月两种情形。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间仍有违纪行为的,从严处理;留校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应该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处分。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在违纪过程中,主动停止违纪行为或者主动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造成违纪,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工作的;

(五)主动承担民事责任,主动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和护理等费用并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四)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的;

(五)故意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七)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八)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九)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取消其受处分学年度的学校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应当撤销其职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被警告或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或积极参与非法传销,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假借学校名义,从事有损学校声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登录非法网站,散布虚假不实、反动言论或者有害信息的,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攻击党政机关、各社会团体的各级各类网站,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收看淫秽音像、反动物品或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和隐匿淫秽音像、反动物品或非法宣传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权益被治安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参照本条(二)并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金者,一经发现,除追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携带凶器作案,不论是否构成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担任学生群众团体职务等工作之便,侵占、挪用公款、公物者,除退赔外,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主动认错,上交赃款赃物,或有主动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从轻处理;

(八)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赌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为首者、召集者、提供赌具或赌场并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场而不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围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五)多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主动认错,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从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打架或参与打架事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组织策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指使人殴打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者(正当防卫除外),未伤他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3.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加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辱骂、威吓、殴打他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威吓他人(包括写信、用凶器、用语言威吓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殴打他人(即单方面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致人受伤者,一律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凡三次以上打架或殴打他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无故旷课,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指一学期累计数,下同)8—16 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无故旷课 17—32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无故旷课 33—48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无故旷课 49—64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无故旷课超过65课时(含65课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情节较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含补考)者,除按学校有关学业规定处理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违反考场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协同作弊者,处分与作弊者相同;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社会公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明知他人已婚而与之发生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公共场所男女举止不文明,不听劝告,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宿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成绩、就业、管理等各方面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须按价赔偿。

(一)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

(四)违章用电、用火、持有或使用危险品和管制物品以及具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五)违规使用学生证或其他证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含小排量大功率摩托车)、摩托车的;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九)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十)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公告、文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故意污损、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损坏公私财物者;

(十三)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偷拍、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十四)在校园内组织、策划、教唆、诱骗、胁迫他人从事宗教活动,或者包庇、纵容、掩护和支持他人从事宗教活动的;

(十五)有其他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具体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管部门批准,擅自留宿外人导致宿舍发生盗窃、斗殴、流氓行为或引入传染病,留宿他人者负完全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阳台或护栏上放置铁桶、脸盆、砖头等物品,掉下伤人的,除承担相应事故责任、赔偿医疗费和经济损失等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煤气、煤油、酒精等炉具,除没收炉具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私接、私拉电线路,不经批准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等较大功率耗电设备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值勤工作人员进行刁难、辱骂或庇护违纪行为、进行伪证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应按规定住校的学生,违反住校有关规定,按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校已安排住宿,而擅自在校外租房、包房、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酗酒,砸甩玻璃瓶等物件,按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故意砸甩玻璃瓶等物件污损、破坏公物,影响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按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或其它技术、技能窃取学校或他人数据者,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计算机文件,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工具制作、复制、传播、发布危害公共安全信息者或危害网络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件、证明(包括各种荣誉证书),伪造他人签字、印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相关规定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头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证据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学院对证据材料进行统一认定;

(三)对学生的违纪情况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须报请公安部门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执行处分程序,上报学校发文。处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学生工作处按程序进行处理。

(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寄送给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的公布及送交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加盖学校印章。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其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和其他有关手续。

(三)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暂缓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

第四十一条 申辩、申诉的受理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有关部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具体程序按照《玉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纪学生系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时报送相关党团组织进行党内、团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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