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玉林师范学院,英文名为“Yulin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606。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分东校区和西校区。东校区(主校区)校址:广西玉林市教育东路东1303号,西校区校址:广西玉林市教育中路299号。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玉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班)。
第九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学校招生就业服务网进行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 各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某专业生源不足时,经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批准,可适当调整相应专业录取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组织下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进行,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德、体合格的情况下,以高考文化总成绩(艺体生同时以专业术科总分)及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无限制,民族身份无限制。
第十六条 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学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第十七条 普通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为了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提高入学率,对普通类专业同批次进档的全部考生在同一专业组或同一科类采取“专业优先(专业清)”的规则分配专业,即一志愿相同专业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位次到低位次排序,录取高分高位次的考生,未被一志愿录取的剩余全部考生,其二志愿相同专业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位次到低位次排序,录取高分高位次的考生,以此类推。全部志愿均未被录取的考生,按照“第二十三条服从调剂录取规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二)对同批次进档同一专业组或同一科类考生,历史类(文史)考生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录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历史科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物理类(理工)考生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录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数学科成绩—语文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物理科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其中,报考外语类考生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录取,历史类(文史):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历史科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物理类(理工):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数学科成绩—语文科成绩—物理科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如果此项与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相冲突的,以所在省文件为准。
(三)按顺序志愿投档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学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各省文件要求执行。
(四)内蒙古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学校认可生源省相应的体育联考(统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生源省划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
(二)广西生源的进档考生,先按“文化成绩优先”录取体育类专业计划数的 10%,专业排序规则:历史类考生根据文化总分(含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文化总分(含加分)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位次、文化总分(不含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物理类考生根据文化总分(含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文化总分(含加分)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位次、文化总分(不含加分)、 数学、语文、外语、物理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其余 90%计划按“专业优先”排序的录取规则:历史类考生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位次、文化总分(含加分)、文化总分(不含加分)、 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物理类考生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位次、文化总分(含加分)、文化总分(不含加分)、数学、语文、外语、物理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如果此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政策相冲突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件为准。
(三)其他省份生源的进档考生,按“专业优先”排序的录取规则:历史类(文史)考生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录取: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位次、文化总分(含加分)、文化总分(不含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物理类(理工)考生按以下分数排列规则录取: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位次、文化总分(含加分)、文化总分(不含加分)、数学、语文、外语、物理成绩、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如果此项与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相冲突的,以所在省文件为准。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学校认可生源省相应的艺术联考(统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生源省划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艺术类各专业按照“专业优先”排序的录取规则:历史类(文史)考生以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位次、文化总分(含加分)、文化总分(不含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物理类(理工)考生以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位次、文化总分(含加分)、文化总分(不含加分)、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其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参照志愿,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如果此项与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相冲突的,以所在省文件为准。
(二)湖南省艺术类考生,分数线执行湖南省统一划定的平行志愿文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控制分数线,采用湖南省统一的投档排序规则投档,投档完成后按照上述“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具体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定向县(市、区)、培养计划协议书签订、新生入学等内容将在学校的招生网上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民族预科生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和普通少数民族预科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
(一)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安排在特殊类型批录取,面向广西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招生,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但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80分。预科阶段免交学费,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期间考核的综合成绩排名情况,选择相应专业后直升学校本科专业学习。
(二)普通民族预科生安排在本科普通批录取,面向广西招收少数民族高考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但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80分。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期间考核的综合成绩排名情况,成绩合格者选择相应专业后直升学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精准专项、民族班专项的录取,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则其服从调剂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优先安排填有“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同一专业组或同一科类内尚有缺额的专业。
(二)其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因录取时间紧迫,对符合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含商务英语3+1方向)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或听说测试,且英语口试或听说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文化分同等条件下,英语口试或听说测试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含商务英语3+1方向)仅录取参加英语语种考试的考生,日语专业仅录取参加日语或英语语种考试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非外语专业的考生不限制语种,入学后,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的语种。
第二十六条 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填报舞蹈学专业和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其身高将作为录取的参考条件,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二)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等专业的学习需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制药、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园艺、园林、智慧农业、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体育类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一是通过生源所在省招生部门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二是登陆“玉林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服务网”查询;三是通过“玉师招就”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录取结果以学校寄送的纸质《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八条 已被学校录取的考生,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学校不进行专业调整和退档。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入学一学期后按《玉林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入学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住宿费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收取。
(一)学费:
1.园林、园艺、智慧农业等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3800元/人/年。
2.英语、商务英语(3+1)、商务英语、法学、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新闻学、日语、广告学等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4200元/人/年。
3.材料化学、财务管理、电子商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学、软件工程、生物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行政管理、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生物技术、制药工程、生物制药、应用统计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林经济管理、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智能制造工程、信息安全、酒店管理、系统科学与工程等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4600元/人/年。
4.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舞蹈学、音乐学、工艺美术等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11100元/人/年。
5.公费师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
注:每个专业的收费标准均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实际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批复为准。
(二)住宿费:
1.东校区:8人一室公寓950元/人/年、6人一室公寓1050元/人/年、4人一室公寓1150元/人/年。
2.西校区:8人一室公寓800元/人/年、6人一室公寓900元/人/年、4人一室公寓1000元/人/年。
3.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因每位学生的宿舍类别尚未确定,东校区住宿费按950元/人/年预收,西校区住宿费按800元/人/年预收,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条件的收费标准另行结算。
(三)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0.038元/升(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热水费)。
2.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50元/人(2023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体检复查费70元/人(2023学年体检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学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广西壮族自治区设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学校负责评选和审核发放。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收入。学校还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暖心工程、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第三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本科修业标准年限为4年,学生可在3~6年内修完学分。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玉林师范学院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各招生专业介绍、奖贷助学政策及其他学校情况等详细信息详见玉林师范学院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学校招生官方网站。
学校通信地址:广西玉林市教育东路东1303号玉林师范学院新民楼招生办公室;
学校官网:https://www.ylu.cn或//www.vbtennislife.com/;
学校招生官网:https://zjw.ylu.edu.cn
学校招生官微:玉师招就,ylsfxyzsjyc
学校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ylsyzsb@ylu.edu.cn
邮政编码:537000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0775-2666516,咨询微信:18078705946;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电话:0775-2689072。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由玉林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